鄂温克旗巴彦塔拉乡泰跃维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鄂温克旗巴彦塔拉乡泰跃维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塔拉达翰尔民族乡伊兰嘎查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24民初365号
原告:鄂温克旗巴彦塔拉乡泰跃维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跃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英华,内蒙古鑫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沣,内蒙古鑫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塔拉达翰尔民族乡伊兰嘎查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玲玲,嘎查达。
原告鄂温克旗巴彦塔拉乡泰跃维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塔拉达翰尔民族乡伊兰嘎查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温克旗巴彦塔拉乡泰跃维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2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周德顺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多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