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志数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贵州宏志数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格瑞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川0107民初1049号
原告贵州宏志数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格瑞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贵州宏志数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宏志数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宏志数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格瑞特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0元,减半收取2560元,由原告贵州宏志数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欢
书记员 张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