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03民初9307号
原告贵州宏志数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磐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宏志数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16元,减半收取2108元,由原告贵州宏志数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晓莉
书记员 何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