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2民初415号
原告:河北安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
法定代表人:靳宇宁,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单位人力行政部长。
被告:河北世纪慧泉企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河北安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世纪慧泉企业顾问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安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计260元,由原告河北安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