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10民初827号
原告:河北安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上庄村新园街上2号科瀛智创谷中心28号楼A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E。
法定代表人:靳宇宁,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唐山南湖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建设南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D。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河北安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唐山南湖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安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安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安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安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乾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