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2民初10645号
原告:河北安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显峰,执行董事。
被告:秦皇岛市城海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彼守存,董事长。
原告河北安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城海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安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安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晓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龚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