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3民初2928号
原告:河北安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新华区康乐街*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麻奖,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职员,住。
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疏政园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大港二分区十里河村西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河北安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疏政园种植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安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安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安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原告河北安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