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06执恢38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蓝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6民初53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工程款6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619.00元、保全费37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案号为(2022)吉0106执729号,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收到执行款659389.00元,其余部分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6民初53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8993.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吉0106执729号、(2022)吉0106执恢38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