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审判长签字:
拟稿人签字: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执7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蓝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黄晓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景堃,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北蓝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6民初53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6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619.00元、保全费377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2年5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工商、税务、保险、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名下银行账户中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
三、经向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四、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五、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常 弘
审判员 康 宁
审判员 刘 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