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蓝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蓝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霸州市皓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民辖终1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蓝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鑫科国际广场A座1617、16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霸州市皓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康仙庄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蓝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霸州市皓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1民初4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两份合同仅在封面标注合同签订地为霸州市,此条款为被上诉人所提供制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并非双方合意,不应认定霸州市是双方约定的签订地,两份合同的签订地应为石家庄市裕华区,本案应由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线路工程铁塔材料采购合同》第七条争议的解决;(2)中约定???“向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注明签订地点:霸州市。并且明显,双方签字盖章是对约定管辖条款的认可。故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