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和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青海和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02民初661号

原告:***,男,撒拉族,生于1971年2月20日,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积石镇草滩坝上庄村村民,现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守选,青海豪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22日,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居民,现住西宁市城北区朝阳西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凯,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和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建材巷2号1号楼3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0591315901。

法定代表人:刘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寿,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青海和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10元,减半收取5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时海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