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102号
原告:***杨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市建设中路21号第1幢1**12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2XKF5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岿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和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建材2号1楼3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05913159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12月31日生,汉族,个体,住青海省***市,身份证号XXX。
原告***杨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和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3元,减半收取计876.5元,由原告***杨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申 旭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尕藏卓玛
书 记 员 保 万 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