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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525执239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3月25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0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
被执行人:青海龙羊湖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25MA7520KG3J,住所地青海省海南州贵南县龙羊峡库区南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龙羊湖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龙羊湖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青海龙羊湖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当日支付250000元(已支付),剩余部分于2022年2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525执2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宋廷宝
审判员朱元红
审判员斗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生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