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龙羊湖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月、青海龙羊湖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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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525执22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月,女,1966年3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525196603141541,汉族,住青海省贵南县。

被执行人:青海龙羊湖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龙羊峡库区南岸。

法定代表人:李增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月与被执行人青海龙羊湖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2月3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青海龙羊湖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赔偿款180000元;二、被执行人青海龙羊湖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若逾期不给付要承担20%违约金3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525执2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宋廷宝
审判员斗拉
审判员许海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杨炳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