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民申8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海紫茗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巴扎乡甘冲口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龙羊湖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贵南县龙羊峡库区南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青海紫茗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海龙羊湖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25民终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青海紫茗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陈 鸿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康 盼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范人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