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3747号
原告:**,男。
被告:*****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