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624民初225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斗泉乡武家庄村22号,住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成**,男,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怀仁市同***。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山西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于2023月4月13日以*****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相应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彬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