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331执保21号
***、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太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33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在太白县国土资源局太白县火烧滩采石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施工工程中的应收工程款50万元,期限为一年。移交执保办案,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太白县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暂停支付被申请人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在太白县国土资源局太白县火烧滩采石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施工工程中的应收工程款50万元,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31执保21号执行案件保全完毕,于2022年9月29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