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3民初484号
原告:陕西君合同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HJ9F。
法定代表人:钟帮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成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34F。
法定代表人:岳荣昌。
第三人:项小康,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陕西君合同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第三人项小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君合同创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君合同创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君合同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杨 英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珊珊
书 记 员 郭荣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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