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31财保1号
申请人:***,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太白县。
被申请人: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7950334F。
法定代表人:岳荣昌,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在太白县国土资源局太白县火烧滩采石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施工工程中的应收工程款50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在太白县国土资源局太白县火烧滩采石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施工工程中的应收工程款50万元,期限为一年。
保全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邱晓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斯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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