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城镇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益阳市赫山区城镇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益阳市赫山区台上屋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03执恢3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城镇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十洲路银东社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黄召龙。
委托代理人:曾议男,女,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台上屋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益阳市沧水铺镇百羊庄村台上屋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被执行人:刘花英,女,196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被执行人:潘斌,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被执行人:刘拓规,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被执行人:潘敏,女,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城镇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台上屋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潘斌、***、刘花英、刘拓规、潘敏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903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台上屋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潘斌、***、刘花英、刘拓规、潘敏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城镇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立案执行,于2021年8月5日终结执行。2021年9月3日,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城镇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2021年9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台上屋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潘斌、***、刘花英、刘拓规、潘敏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并于2021年10月25日开始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湖南省益阳市[产权证号:湘(2017)赫山区不动产权第0××6、0××3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变卖。经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城镇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以物抵债。
本院已于2021年9月6日和2022年2月18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台上屋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潘斌、***、刘花英、刘拓规、潘敏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证券持有数额,无收益类保险,潘斌、刘拓规有车辆登记信息。线下查询查实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台上屋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潘斌、刘花英、刘拓规、潘敏在本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刘拓规、潘敏有公积金。本院已依法对上述相关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
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将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台上屋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潘斌、***、刘花英、刘拓规、潘敏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城镇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曾议男,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台上屋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潘斌、***、刘花英、刘拓规、潘敏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城镇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曾议男暂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2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759272.09元,尚有1759272.09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台上屋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潘斌、***、刘花英、刘拓规、潘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城镇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武
审 判 员  陈立文
审 判 员  龚盛林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罗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