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城镇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益阳市赫山区城镇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益阳市赫山区台上屋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03执1974号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城镇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十洲路银东社区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黄召龙。
委托代理人:曾议男,女,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台上屋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益阳市沧水铺镇百羊庄村台上屋组。
法定代表人:潘小年。
被执行人:潘小年,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被执行人:潘斌,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被执行人:刘拓规,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被执行人:潘敏,女,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益阳市赫山区城镇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益阳市赫山区台上屋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潘斌、潘小年、***、刘拓规、潘敏合同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903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毅腾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各方当事人达成了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城镇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执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的,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0903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熊乾坤
审 判 员  旷 杰
审 判 员  黄 晨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罗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