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秋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嵊州市良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福建省秋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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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6563号之一
原告:嵊州市良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长宁路1001号嵊州市花木物流交易中心2号楼403-1。
法定代表人: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满江、朱勇,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秋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惠风路1号华府豪庭2幢1梯604室。
法定代表人:许永彤。
被告:许永彤,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被告:**,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原告嵊州市良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秋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永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嵊州市良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嵊州市良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8元,依法减半收取2124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44元,由嵊州市良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许芝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