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利达通信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104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利达通信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长春市同志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3123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吉林省利达通信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林省利达通信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林省利达通信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吉林省利达通信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南关区丘(地)号,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2090000808号,建筑面积:235.49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轮候)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