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81民初4819号
原告: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镇灵州综合工业园A区。
法定代表人:黄海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娟,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627号兴庆府大院六期33号办公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陈玉茹,公司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9月2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47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霞
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