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志远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宁某某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81民初4819号
原告: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镇灵州综合工业园A区。    
法定代表人:黄海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娟,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627号兴庆府大院六期33号办公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陈玉茹,公司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9月2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47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霞
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