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湖北天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23民初595号
原告:余科胜,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天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微西小区52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科胜与被告湖北天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科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余科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14元,减半收取6007元,由余科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