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湖北天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民申4224号
再审申请人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天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公司)、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力公司)、原审第三人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终6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宏宇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故本院对宏宇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 综上,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牛卓 审判员  吴琦 审判员  彭静
法官助理杨同军 书记员徐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