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389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时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天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时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时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时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武汉时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邱 敏
书记员 鲁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