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624执5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中天富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1MA75WHFT8N,现住宁夏永宁县望远镇阳光100医药综合市场******。
被执行人宁夏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6943461011,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庆东街**。
宁夏中天富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额9554883.6元。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执行文书。三次使用执行信息流程管理系统提起网络查控,发现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延和华府小区有多处房产。本院依法查封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延和华府小区4幢1号、4幢2号、4幢5号、4幢6号、4幢7号、4幢9号4幢10号、2-1-101室2-1-301室、2-1-801室、2-2-202室、2-2-802室、2-2-702室共计13套房屋,均属轮候查封。因该公司股东涉嫌参加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公司的所有财产均已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查封。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7月7日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8月19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因该公司法人涉嫌参加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已被收监无法对该公司采取强制措施。截止目前尚有9554883.6元未执行到位。现本院将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朱塔娜
审判员*铁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