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2财保16号
申请人:安徽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鸿业又一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355159184F(1-1)。
法定代表人:黄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国,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东环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14605J。
法定代表人:欧志永,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解放街**信用代码11341622003178533M。
负责人:李清,该局局长。
申请人安徽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50万元、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款100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为安徽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650万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50万元,期限一年;
二、冻结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款100万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晓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庞 然
书 记 员 陈 响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