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执25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海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新,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中新房西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君泰国际****。
法定代表人:孙文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新房西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湘07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中新房西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20年9月1日、11月4日、12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到被执行人中新房西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立有多个银行账号,有少额存款并已被其他法院采取了冻结措施;根据上述网络查询情况,本院委托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冻结了中新房西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崇州市中新路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1%的股权;委托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查封了中新房西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拉萨市的部分商品房。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12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中新房西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12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500万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轮候冻结、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均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清华
审判员 刘 锋
审判员 徐曼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孙小伍
书记员刘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