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博临置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4执50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经济开发区太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海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博临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临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贾来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博临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了(2021)湘0724民初290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博临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执行。
2021年3月3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博临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我院于2021年3月3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在临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博临置业有限公司不动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21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博临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于2021年8月20日对被执行人湖南博临置业有限公司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同时将湖南博临置业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表示不能提供。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5305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卢 林
审判员 李春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