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4执保30号
申请人: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临澧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海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临澧双辰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澧双辰光学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2)湘0724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临澧双辰光学有限公司所有的建筑面积为5456.70㎡(临房权证安福镇字第2××7号)的厂房及面积为17529.6㎡的土地(临国用2013第0××6号)予以查封;二、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临澧县面积为7154.44㎡的土地予以查封。
2022年1月27日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临澧双辰光学有限公司所有的建筑面积为5456.70㎡(临房权证安福镇字第2××7号)的厂房及面积为17529.6㎡的土地(临国用2013第0××6号)予以查封;
二、对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临澧县面积为7154.44㎡的土地予以查封。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如系轮候查封、冻结、扣押的,自转为正式查封、冻结、扣押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鄢澧舫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何 菲
书 记 员 彭子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