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4财保7号
申请人: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临澧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海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临澧双辰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澧双辰光学有限公司价值3690000元的财产即临澧双辰光学有限公司的土地及厂房(临房权证安福镇字第2××7号、临国用2013第0××6号)予以保全,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临澧县面积为7154.44㎡的土地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临澧双辰光学有限公司所有的建筑面积为5456.70㎡(临房权证安福镇字第2××7号)的厂房及面积为17529.6㎡的土地(临国用2013第0××6号)予以查封;
二、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临澧县面积为7154.44㎡的土地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黄辉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丁 箐
书 记 员 胡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