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4执117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经济开发区太平大道008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澧新绿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新安镇龙凤村沙堤12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澧县古城优质水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临澧新安镇古城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被执行人:苏复元,女,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被执行人:贺雅琦,女,199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澧新绿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临澧县古城优质水稻专业合作社、***、苏复元、贺雅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724民初123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临澧新绿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0元,临澧县古城优质水稻专业合作社、***、苏复元、贺雅琦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临澧新绿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收到该执行通知书起5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临澧新绿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临澧县古城优质水稻专业合作社、***、苏复元、贺雅琦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依照本案的情况,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临澧新绿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鄢澧舫
审 判 员 刘 伟
审 判 员 李春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邓泽位
书 记 员 江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