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临澧县古城优质水稻专业合作社、某某、某某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4财保50号

申请人: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经济开发区太平大道008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临澧县古城优质水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临澧县新安镇古城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临澧新绿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新安镇龙凤村沙堤12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被申请人:***,女,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申请人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临澧县古城优质水稻专业合作社、临澧新绿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不动产,冻结***、***名下2954200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坐落于临澧县××镇××路的房屋(产权证号为:临房权证安福镇字第2××2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临澧县古城优质水稻专业合作社、临澧新绿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办公楼、培训大楼、仓库及相应设备;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2954200元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临澧县经济开发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产权证号为:(2019)临澧县不动产权第0××6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辉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苏明

书记员胡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