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4执保16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经济开发区太平大道008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澧县古城优质水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临澧县新安镇古城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贺移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澧新绿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新安镇龙凤村沙堤12组。
法定代表人:贺移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贺移军,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被保全人:苏复元,女,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临澧县古城优质水稻专业合作社、临澧新绿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贺移军、苏复元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湘0724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查封被保全人临澧县古城优质水稻专业合作社、临澧新绿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不动产,冻结贺移军、苏复元名下2954200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坐落于临澧县××镇××路的房屋(产权证号为:临房权证安福镇字第2××2号)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保全人临澧县古城优质水稻专业合作社、临澧新绿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办公楼、培训大楼、仓库及相应设备;
二、冻结被申请人贺移军、苏复元名下2954200元的银行存款;
三、查封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临澧县经济开发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产权证号为:(2019)临澧县不动产权第0××6号]。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鄢澧舫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江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