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2463号
申请人: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泉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6869730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欧***,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住宜春市上高县。
被申请人:***,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宜春市樟树市。
被申请人:***,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奉新县人,住宜春市奉新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欧***、***、***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欧***、***、***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