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0609号
原告:上海光睿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5600弄148号733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泉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光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2021年11月1日,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光睿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光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