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养护工程处

津02民终5019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2民终50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公路养护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鑫兴(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公路管理局公路设施修造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鑫兴(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公路养护工程处、天津市公路管理局公路设施修造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56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并判决。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不给付抚恤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法院应予以受理并作出判决。
天津市公路养护工程处、天津市公路管理局公路设施修造厂辩称,不同意上诉人上诉请求,同意一审裁定,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一次性死亡抚恤金96981.8元给二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赵金栋系天津市公路管理局公路设施修造厂退休职工,二原告向被告主张死亡抚恤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驳回二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退回原告***、***。
本院认为:二上诉人关于向二被上诉人主张死亡抚恤金的请求,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原审裁定驳回二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