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宏程能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巴州宏程能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新能源工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822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巴州宏程能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6827055924。
法定代表人周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新林,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能源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422247407,住所地新疆巴州轮台县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陈新明,男,汉族,1965年1月2日出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巴州宏程能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新能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作出(2018)新2822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巴州宏程能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轮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26952元。我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新能源工贸有限公司因国家煤矿政策调整原因已经停止生产经营多数年,法定代表人陈新明也下落不明,电话无法联系。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我院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5月11日、6月11日、6月29日四次在“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帐户余额。2020年4月24日,我院在轮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土地、房产信息。后我院从其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疆新能源工贸有限公司的案件中取得了一部分被执行人的环境资源保证金498011.37元,对我院(2020)新2822执266号、(2020)新2822执291号和本案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分配,本案分配案款8725.16元,案款已经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目前本案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疆新能源工贸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法定代表人也下落不明,其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巴州宏程能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也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新立
审判员朱兆梁
审判员艾尔肯吾布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