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宏程能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节某某(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巴州宏程能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民初4073号
原告:中节***(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齐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钰腾,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睿杰,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巴州宏程能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节***(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州宏程能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中节***(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节***(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节***(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77.28元,减半收取计6,788.64元(原告已预交6,788.64元),由原告中节***(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6,788.64元。
审判员  吴红庆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邹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