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l3年)巴民二终字第1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库尔勒宏程供热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库尔勒宏程供热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3)库民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195.97元(上诉人**未交纳),减半收取359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慧宏
审判员*燕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佘梦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