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豫建筑有限公司

永清陆地港港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豫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1023执异12号
异议人:永清陆地港港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台湾工业新城(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3MA07P989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6号-77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35524453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QTY5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京豫建筑有限公司与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清陆地港港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永清陆地港港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在已经审查终结。
异议人永清陆地港港务有限责任公司称:北京京豫建筑有限公司与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清陆地港港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我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是该案的执行依据(2019)冀1023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明确列明:永清陆地港港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北京京豫建筑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我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不能直接作为被执行人予以执行,而贵院不仅将异议人作为被执行人予以执行,而且将异议人直接列为失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这对异议人将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希望永清县人民法院慎重考虑,撤销对异议人的执行。
本院查明,北京京豫建筑有限公司与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清陆地港港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了(2019)冀1023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京豫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443655.57元;二、永清陆地港港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北京京豫建筑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三、驳回北京京豫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执行人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龙鑫建筑与正在与永清鑫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结算过程中,异议人永清陆地港港务有限责任公司声明认可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龙鑫建筑与永清鑫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结算结果。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判决永清陆地港港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北京京豫建筑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应该在双方所欠工程款结算之后或者永清陆地港港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给付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现在异议人永清陆地港港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明确表示要求等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龙鑫建筑与正在与永清鑫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结算后再承担给付义务,应该支持,但异议人永清陆地港港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义务不能免除且应该按照人民法院出具法律文书的顺位依次履行(申请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完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对异议人永清陆地港港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行为,待双方结算后异议人永清陆地港港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北京京豫建筑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异议人永清陆地港港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北京京豫建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