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豫建筑有限公司

永清陆地港港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豫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1023执异1号
异议人:永清陆地港港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台湾工业新城(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3MA07P989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平谷园兴谷A区6号-77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35524453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南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QTY5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京豫建筑有限公司与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清陆地港港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永清陆地港港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在已经审查终结。
异议人永清陆地港港务有限责任公司称:北京京豫建筑有限公司与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清陆地港港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我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是该案的执行依据(2019)冀1023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明确列明:永清陆地港港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北京京豫建筑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我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不能直接作为被执行人予以执行,而贵院不仅将异议人作为被执行人予以执行,而且将异议人直接列为失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这对异议人将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希望永清县人民法院慎重考虑,撤销对异议人的执行,并撤销对异议人的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的惩戒。
2020年1月19日,异议人永清陆地港港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永清陆地港港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