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1023执124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6号-77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35524453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云生,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南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QTY5X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永清陆地港港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台湾工业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3MA07P9899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理人:***,公司法务。
北京京豫建筑有限公司与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清陆地港港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的(2019)冀1023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京豫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43655.5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清陆地港港务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北京京豫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此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申请执行人北京京豫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此案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永清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3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豫建筑有限公司在终结本案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清陆地港港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在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