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3066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康市城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康市城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出生日期及族别不详,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男,出生日期及族别不详,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男,出生日期及族别不详,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男,出生日期及族别不详,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8号9栋1**4层7号。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5.20元,因原告**于法庭辩论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530.2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毛 榆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