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824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
被执行人:乌拉特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本院在执行***诉乌拉特中旗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乌拉特中旗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建国
审判员 明嘎图
审判员 许 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池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