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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与乌拉特中旗大安鑫海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824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中旗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拉特中旗大安鑫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赵乐喜
本院在执行***中旗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与乌拉特中旗大安鑫海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乌拉特中旗大安鑫海工贸有限公司在我院有其他案件还未履行完毕,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旗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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