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中旗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与乌海市于宇高岭土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302民初4154号
原告:***中旗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旗苗圃街坊****。
法定代表人:白永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3年9月25日,公民身份号码:×××,***中旗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巴彦淖尔市***中旗海流图镇交通路交通街坊******。
被告:乌海市于宇高岭土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干里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旗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乌海市于宇高岭土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中旗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旗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1.9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中旗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娟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连小艳